规章制度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实验室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实验室知识产权,鼓励研究人员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中北大学成果管理办法》、《中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基本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点实验室科研过程中,主要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及科研成果,以及重点实验室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项目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及科研成果,约定所有权归我方的情况。  

第三条 凡职务发明及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重点实验室(中北大学)所有,重点实验室(中北大学)享有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科研成果,在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对发明创造及科研成果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委托中北大学科技产业处管理,重点实验室协助完成技术审核、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  

第五条 在重点实验室科研过程中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以及重点实验室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约定所有权归我方的情况)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六条 实验室对外的规范名称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规范名称为: 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七条 学术论文的发表需要进行质量审定、版权转让、保密审查后,方可对外投稿发表,否则引起的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受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发表论文,应注明发表单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注明“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XXX(基金编号)基金资助”。  

第九条 专著的撰写出版需由方向首席专家技术审核、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出版,否则引起的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模型、理论、方法、软件、数据等成果应积极开展专利申请、科技鉴定、奖励申报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对所形成的技术资料予以及时归档。对未及时归档给实验室权益造成损害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转让是重点实验室开展探索性、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取得效果的直接体现,各研究方向首席专家应不断挖掘、探索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领域,积极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重点实验室将在技术成果转让实施过程中给予全力支持。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转让需由方向首席专家技术审核、保密审查后,方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中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可纳入依托单位职称晋升、岗位绩效考核体系,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按照《中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成果奖励细则》享受一定额度的资助与奖励。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在调离学校、出国或离退休时必须将在重点实验室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样品及产品交还重点实验室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一切归重点实验室(中北大学)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允许,任何人无权私自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者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委托中北大学科技产业处总体管理, 重点实验室学术部协助完成技术审核、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保密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及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按照国家及依托单位的相关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涉及到被列为是国家绝密、机密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成果的内容。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实验室中北大学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