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及投资效益,根据中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各研究方向实验平台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章  范围界定和管理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初建划入和投资、建立后拓展提高、学科建设及配套经费、依托单位划拨、科研项目购置以及科研经费成果转入实验室管理的仪器设备等,所有仪器设备均有重点实验室明确标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主要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或建设、维护、维修等事宜委托中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处等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设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一名(以下简称管理员),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建立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台账,做到账、物、卡相符,并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损坏、维护、保养、报废情况,做好仪器设备的合理调配; 2)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过程管理,并按依托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的归档;3)负责组织仪器使用人员编写关键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督促使用人员按规定操作,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整、高效运行;4)指导设备使用人员按照依托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完成设备购置、借用、维修、维护、降级、报废等工作,协调处理实验室与依托单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事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按平台功能进行归类整合,每一科研平台聘任一名兼职实验员负责该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现场日常保养,设施的维护、保养委托中北大学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做好使用、维护记录。 

 

第三章  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及运行管理所需的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中北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由中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平时工作中所需零星物资器材可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自行采购。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照购置原值可分为两类:1)关键仪器设备(≥10万元);2)一般仪器设备(<10万元),关键仪器设备在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及依托单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实现对外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稳定、耐用,避免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对采购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入账手续,由管理员建立使用台账及相关技术文件归档,并上报依托单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初次使用设备的人员在使用前应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基本性能,并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出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设备使用人员无权任意拆卸仪器设备,变动零部件,必要时需征得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校内其他单位需要借用仪器、设备时,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关键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按照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对外使用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借用人员在仪器借用期间要保管好仪器及附件,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等情况,责任由借用人承担。赔偿额度按照依托单位相关设备设施丢失赔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确认故障现象后,使用人申请维修,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管理员将申请单交给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处,由仪器设备处安排联系维修。 

 

第十九条  对于因长期使用或经过多次修理无法达到原指标的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本身没有维修使用价值的,管理员会同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提出报废,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照依托单位报废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校准,由办公室委托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开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设备设施的使用率和实现资源共享,重点实验室设备设施积极对外开放。根据设备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范围和用途等分为国际开放、国内开放、行业内部开放,并进行标识。 

 

第二十二条  禁运、装备研制专用仪器设备定位行业内开放,可以在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规定渠道发布;通用且不体现国防特色的设备设施为国际开放;除行业内开放的设备设施外,其他均可对国内开放;对于国际开放、国内开放的仪器设备可在依托单位网站或其他共享平台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遵循“专管专用,有偿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四条  外部人员和流动人员可根据重点实验室对外发布的仪器设备共享情况,填写《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提出申请。管理员接到申请后,填写《设施设备共享审批表》经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开展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审批通过后,仪器使用负责人需与使用单位签署《设备共享平台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及开放使用范围,方可在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仪器设备的使用。如需离开实验室使用,在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还需要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批准。管理员联系借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使用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承接涉密项目期间,暂停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的核算、统计按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