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下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管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09年5月发布的《装备预先研究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是指围绕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设立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请与评审、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验收四个阶段。项目立项批复归基金办统一下达。每年年初做好基金项目管理程序的实施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仪器科学与动态测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由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专门项目过程管理档案对基金项目进行全过程档案管理,项目完成后定期到依托单位档案部门归档。过程管理资料包括:
(一) 基金指南;
(二) 基金申请书;
(三) 基金申请书补充说明
(四) 基金申请评审相关资料;
(五)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年度报告;
(六) 结题报告、GF报告、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
(七) 基金结题评审相关资料;
(八) 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每五年编制、发布一次。预研基金项目五年指南主要包括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五年研究目标和重点研究内容、选题范围、与相关计划指南的关系和效益分析等内容。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组织,报总装备部预研基金办公室批准后发布。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防科技和未来武器装备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结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提出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的内容应当符合重点实验室的专业方向,应当是对国防科技和未来高新技术武器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和潜在影响的跟踪性、探索性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理的研究项目。已列入预研计划(包括行业研究计划)及国防科技预研基金的项目,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
第六条 本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编制、报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 根据国防科技预研发展方向和重点,结合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数据资源、仪器设备条件,重点实验室主任会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提出基金项目指南草案;
(二) 依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议通过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报基金办批准后,统一由基金办向重点实验室和其它有关科研单位定向发布。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的申请坚持“指南引导,自由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报基金办汇总,经领导审批后,向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发布。同时重点实验室为加强学术交流,积极鼓励联合申报,联合申报人称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其所在单位为合作单位。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基金管理规定》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基金项目。
第十条 为保证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的延续和研究成果的进一步开发,对外开放的基金项目申请,项目组成员至少三分之一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
第十一条 在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指导下,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可进行申请:
(一) 符合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的研究方向;
(二) 对国防科学技术和未来武器装备的发展,有潜在影响和促进作用的跟踪性、探索性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理的研究项目;
(三) 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可行,研究方法先进,与国内其他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四) 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完成项目的研究能力,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在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的保证;
(五) 研究项目的主要工作需在重点实验室完成;
(六) 申请经费符合当年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过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其他国防科研项目;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科技人员推荐;
(三)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具备直接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的申请:
(一)已完成的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被评定为优秀的;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或学成归国的;
(三)所在单位长期承担相关研究工作,具有较好研究条件的。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一)在读研究生;
(二)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
(三)非申请单位所属的科技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和参与新的预研基金项目:
(一)最近五年内,其负责的重点实验室基金目未能通过验收;
(二)负责的重点实验室基金目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尚未结题;
(三)负责的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正处于延期执行期间。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申请者根据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指南,认真填写“武器装备预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具体内容见附件一),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的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重点实验室对支持其进行研究工作做出保证,加盖公章后,由重点实验室统一报送基金办。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程序或申请书编写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基金办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通信或会议等方式进行。每份申请书须聘请三位专家评审,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申请书同行评议意见表》。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一经批准下达,重点实验室即将基金项目纳入重点实验室科研计划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督促检查,保证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编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计划。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一旦批准,立即纳入重点实验室科研计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基金项目的完成。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承担人接到批准通知后,应根据专家评议和批准意见,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并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申请书修改补充说明”(简称“修改补充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二),经重点实验室签章,于一个月内报送基金办审查备案,作为项目实施、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者须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拨款后,基金项目正式开始执行。项目执行中,重点实验室负责全面管理,做好条件保证等协调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实施并接受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或者项目申请书及修改补充说明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每年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对本实验室承担的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填写装备预研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报基金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联合申报人(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应在适当时候到重点实验室利用重点实验室设备进行研究工作,并与重点实验室科技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每个基金项目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流动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两名,在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时间每年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及时向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一)不能直接从事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
(二)组织项目研究工作不力或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
(三)不再是承研单位科研人员的。
报基金办审批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材料。若无合适人选,则按中止计划办理(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或研究进度,项目承研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申请,由基金办公室报批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
(一)相关技术已公开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失去研究意义的;
(二)研究过程中遇到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预计无法完成的;
(三)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岗一年以上,所在单位无合适人员接替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拨资助经费、撤销项目或者责令承研单位返还已拨资助经费: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不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对承担的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的进展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统计、综合分析。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重点实验室和所在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重点实验室汇总后,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管理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重点实验室主任。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须严格按要求报送资助项目各类报表、年度管理报告、总结报告,认真执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试点项目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12月组织基金项目进展情况检查,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向重点实验室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在此过程中可以提出本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和终止等其它事宜。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进行总结,撰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六)、有关论文等研究成果,
第三十三条 于研究工作结束后、研制周期终止前一个月报重点实验室,经重点实验室签署审核意见后,会同验收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报基金办(一式两份)和总装备部科技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国防报告管理办公室(一式两份)。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后才能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并重新组织验收。重新组织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每年组织项目验收会议对基金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二)研究成果创新性及科学意义;
(三)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四)预期军事效益;
(五)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应派员出席验收会议,就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专家作出报告。验收专家以申请书、“修改补充说明”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试点项目实施办法》为依据,根据项目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实际工作情况、结果,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水平作出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验收评议表”(以下简称“验收评议表”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四个等级。被评为优秀的,再次申请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时将优先支持;不通过的,重点实验室追回所剩余经费,不再给予项目支持。
第三十九条 需鉴定的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向基金办报送两份成果鉴定证书。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的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享有,成果管理的有关事项按《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重点实验室跟踪项目的成果转化应用、获奖等情况,并及时通报基金办公室。重点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基金办定期进行成果汇编,按要求及时撰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成果汇编稿”(简称“成果汇编稿”,具体要求见附件八),以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对于核定有一定密级的项目和成果,按有关保密规定严格管理,对于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应作适当处理,并办理必要手续,以防泄密。
第六章 基金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预研基金项目经费列国防科研试制费开支,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其中,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百分之五。受资助单位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得超前提取或提高限额。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款拨款的办法拨至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在被确认达到约定的进度和有关要求后,方会收到下批拨款。
第四十五条 项目年度结余经费,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仍应用于本单位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研单位应当及时清算该项目余款并退回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八条 使用范围
(一) 与资助课题有关的重点实验室资料费、计算机时费、材料费、测试费、管理费、学术活动费。
(二) 课题组成员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应的生活补贴费。
第四十九条 基金经费分两次拨付,重点实验室收到基金项目经费后一个月内将到款经费的60%拨至项目承担人(对于联合项目拨70%,项目承担人按照研究工作量多少拨付给合作单位)。作为该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经费,当收到所发表论文,并通过中期验收后再拨付第二次拨付经费的60%经费(对于联合项目拨70%,项目承担人按照研究工作量多少拨付给合作单位)。其余经费留在重点实验室用于监管该项目顺利完成及科研成果奖励绩效。(仅适用于太原分部)
第五十条 基金项目的科研管理费不得超过每项资助总经费的5%。受资助单位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得超前提取或提高限额。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为项目研究需要聘请的流动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相关项目经费中支出。重点实验室为每位专家提供住宿和生活补贴。
对于短期讲学、访问学者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咨询费等,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给予一次性报销。特殊情况由重点实验室领导另行拟定优惠条件。
第五十二条 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重点实验室须向拨款部门报项目决算,具体要求按《国家科技决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上报的决算由拨款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在该项目的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奖励从事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资助总经费的10%,其余经费用于重点实验室其他项目的研究工作。未完成研究计划及中止、撤消的项目,不得提取劳务酬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向接受资助的课题人员发流动研究人员聘书。
第五十五条 流动研究人员利用课题基金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双方共享,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受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决算、GF报告、保密、成果奖励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