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聘任条件
第一条 流动人员是指外单位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参与课题研究(包括自带课题利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工作,并作为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包括依托单位人员、临时聘请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来重点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但不参加重点实验室研究工作及短期讲学交流人员。流动人员统计不包括在读研究生。
第二条 根据“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总原则,重点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按下列条件聘任:
(一) 受聘于本重点实验室的客座教授;
(二) 符合本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承担或参与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三) 符合本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承担或参与实验室承担的纵向研究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前三名)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四) 博士后进站人员。
第二章 聘任程序
第三条 流动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1~5年。
第四条 经推荐、应邀或本人自愿向重点实验室递交个人简历,经重点实验室同意后,填写“重点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签订“流动人员聘任协议”(见附件二),由重点实验室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实验室为每位流动人员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人员为联络人。联络人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帮助流动人员协调实验室及依托单位资源等工作。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职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 严格遵守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的各项保密规定及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二)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热爱科学事业,团结协作,不断推出具有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三) 为实验室培养高层次人才(博士生、硕士生、访问学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
(四) 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五) 研究成果由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共享(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六) 每次来实验室工作均须对研究进展情况做出总结,并形成工作纪要(见附件三),由流动人员与实验室联络人共同签字确认,交实验室存档。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优惠使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
(二) 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三) 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申请科研项目;
(四) 对重点实验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 承担过实验室开放课题或参与过实验室纵向课题并完成良好,再次申请承担开放课题或参与实验室纵向课题时,获得优先支持;
(六) 免费享受重点实验室为流动人员研究、讲学等活动提供的工作条件及食宿。
第四章 流动人员考核
第八条 流动人员承担的项目完成后或聘用期限到期后,由实验室组织考核组对流动人员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组由实验室办公室、实验室联络人、相关课题组及依托单位科研、人事管理部门人员构成。
第十条 考核组围绕流动人员在实验室期间做出的科研成果、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和遵守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考核表”(见附件四),对流动人员的整体情况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 考核结论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级别。当流动人员再次申请实验室项目时,同等条件下,被评为“优”的流动人员将获得优先支持;被评为“良”的流动人员将获得一般支持;被评为“中”和“差”的流动人员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